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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 未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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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未盡告知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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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買賣不破租賃告知義務有嗎

有;《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這樣法律條款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護。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售的話,即使手續合法、程式健全、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無效,並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