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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罪構成要件

金融詐騙罪 閱讀(1.72W)

(一)客體要件

信用證詐騙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地承諾付款的一種保證。它是某一銀行(開證行)應買方(開證申請人)要求或指示開給賣方 (受益人)的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規定的單據為依據,即期或在以後某一規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檔案。信用證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由銀行介入而產生的付款方式,其目的在於通過運用一個或多個銀行的金融技能及信譽,加速國際間付款的進行。信用證交易是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互相結合,它能給買賣雙方提供安全的保證。買方可以從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中獲得安全保障,他向銀行付款後便能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同時他還可以在信用證中加上一些特別條款對賣方實行控制,以保證在所有條件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才向賣方付款;而賣方只要提交了無暇疵的、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單據就能取得貨款,這不必依賴於買方的意願或能力。同時,使用信用證交易還在相當程度上為出口方、進口方提供資金融通,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成為國際貿易中極其重要的付款方式。同時,信用證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也為犯罪分子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信用證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提供了可能。利用信用證詐騙活動,不僅使他人財產遭受損失,而且使信用證的安全信譽受到極大破壞,對國際貿易的發展危害嚴重。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行為,這類行為具體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所謂使用偽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偽造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為。所謂使用變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利用變造的信用證詐騙財物的行為。使用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檔案,是指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騙取信用證項下貨款的行為。

使用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可以是偽造、變造後自已使用,也可以是偽造、變造後提供給他人使用,這兩種情況都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這種情形主要是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明知是經他人塗改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3、騙取信用證的。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這種情形指的是行為人以前三種以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視的是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製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實際上賦予以開證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種信用證實際上是一種可撤銷的“陷井”信用證。從這幾年對外貿易實踐看,詐騙分子通過“軟條款”信用證設下的陷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需待開證行簽發通知書後生效;(2)規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開證申請人同意,並以修改書形式通知;(3)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樣相符;(4)收貨收據須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證本身的特點進行詐騙活動,如利用遠期信用證詐騙。由於採用遠期信用證支付時,進口商是先取貨,後付款,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時間,犯罪分子就利用這段時間,將財產轉移、宣佈企業破產;有的則是與銀行勾結,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將銀行資金轉移,宣佈銀行破產,甚至有的國外小銀行,其本身的資金就少於信用證所開出的金額,仍以開證行名義為進口商開具信用證,待進口商取得貨物後,宣告資不抵債。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對於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作廢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構成犯罪必須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證屬於偽造、變造或是作廢的為必要。倘若行為人確實不知道是偽造、變造、作廢的,如對於可轉讓的信用證通過轉讓而得來自己不知道的,或出於過失設立了一些“軟條款”的,則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