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數額達到較大標準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具體如下: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2、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
(1)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多次索賄的;
(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8)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