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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

貪汙賄賂罪 閱讀(1.18W)

1、非法所得的數額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與貪汙罪受賄罪的界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汙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絡,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汙罪和受賄罪,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汙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汙、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