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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認定

貪汙賄賂罪 閱讀(1.04W)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行賄罪的界定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認定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犯罪物件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行賄罪的物件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受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工作人員之外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和離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人。

(2) 實現犯罪目的的途徑不同。 行賄罪的行為人實現犯罪目的的途徑,是通過直接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來謀取非法利益,行為物件的作用與行為人的目的之間是直接聯絡;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行為目的,是通過對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有影響力的人為行為人實現犯罪目的,又要依賴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或地位優勢,利用職務關係的作用與行為人的目的之間表現為間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