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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構成要件

貪汙賄賂罪 閱讀(1.95W)

一、客體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休,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是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楷模。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存款的來源,不論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託人輾轉存於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本罪的犯罪物件。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依照國家規定申報在境外的存款,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以便國家對其在境外的收入進行監督。因此,本罪必須以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申報境外存款的特定義務為前提;如果沒有向國家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則不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的一般公民,沒有特定的申報財產義務,也沒有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所以,即使是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在境外存有鉅款,因其沒有申報的義務,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隱瞞境外存款不報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表現為先有在境外存款的行為,並且明知國家的申報規定,然後有意隱瞞拒不申報。不是出於故意隱瞞,而是對國家的申報規定不明知,在主觀無過錯的情況下沒有申報的,或者由於客觀上的原因未及時申報的,都不能構成此罪。隱瞞不報境外存款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掩蓋非法收入,有的是出於對國家的不信任,但無論是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