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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立案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1.44W)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立案追訴。
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在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代替考試的行為無需考慮替考者具體考試作答的情況,即考試的成績優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經開始答題就屬於代替考試的行為完成。進入考場後在開始答題前被發現的,就構成犯罪未遂。在考場開始答題後被發現的不屬於未得逞,而是屬於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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