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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認定

區分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行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為人因為上當受騙或出於過失不知其所出售、購買或者運輸的是偽造的貨幣,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2)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程度。如果行為人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本罪屬於行為犯,並不要求有特定結果的發生,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出售、購買或者運輸之行為實施完畢,即可構成既遂。由於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其中任何一種行為而不是三種行為實施完畢都可構成既遂。但出售、購買或者運輸行為也存在一個過程,因此也存在行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為實施完畢的可能。如行為人在出售或購買偽造貨幣當中正討價還價時被抓獲的,或者行為人在運輸偽造的貨幣途中被截獲的等,都展於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認為行為人一實施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都構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