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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軍人叛逃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2W)

一、犯了軍人叛逃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了軍人叛逃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軍人叛逃罪情節嚴重通常是指,國(邊)境值勤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外逃的;組織他人外逃的;攜帶武器外逃的;行凶毆打或以暴力威脅國(邊)境執勤人員外逃的等。戰爭正在進行期間越境外逃;乘執行戰鬥任務之機外逃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脅迫他人叛逃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軍隊中、高階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職責(如機要人員)的人員叛逃的;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祕密叛逃的;叛逃後為敵人效勞,進行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等等。

二、構成軍人叛逃罪滿足哪些條件才可以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事實上,身為軍人,叛逃至境外的這種做法性質就很惡劣,如果軍人在作戰的時期叛逃至境外,或者軍隊的高階指揮人員叛逃境外的,攜帶大量軍事祕密叛逃至境外的,甚至叛逃到境外以後進行一些危害我國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