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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罪時應區分組織越獄罪與脫逃罪的界限,本罪與脫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現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離監管、羈押場所。
兩者的區別是:
1.行為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並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開與國家專政機關對抗;而脫逃罪在客觀方面往往採取祕密逃跑的方式。
2.本罪是多數在押犯勾結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揮、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集體逃跑越獄的行為。而脫逃罪一般只是個別犯罪分子單獨的逃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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