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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建立地下市場土地使用稅需要交納嗎?

經濟適用房 閱讀(1W)

一、建立地下市場土地使用稅需要交納嗎?

對於建立地下市場土地使用稅需要交納嗎?

建立地下市場土地使用用是需要交納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的規定: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土地使用稅的具體交納標準,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地下建築的土地使用稅,是基於其實際的地上使用型別而定的,涉及到商業場所或者獲得經濟效益的,顯然是需要交納相關稅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