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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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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是用計稅土地的面積乘以適用的稅率。其計算公式仍然為: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率。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如果硬要說有什麼不同,那麼就是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上的區別,即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於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曾經有過一定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曾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但鑑於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具體情況,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徵地後商品房在建期間佔用的土地(有償轉讓使用的除外),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對建成後的商品房佔地及院落,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土地使用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佔地及院落,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在商品房出售後,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歸屬情況劃分徵免。

不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地方稅行審批專案的通知》已經明確規定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這一優惠,因而,自2007年6月11日起,也就是上述檔案釋出之日起,房地產開發公司徵地後商品房在建期間佔用的土地也必須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正確計稅方法是什麼?

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間,或者說納稅義務減少的發生時間,然後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有法規邏輯依據,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檔案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無縫對接。國稅發[2003]89號檔案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裡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裡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順其意,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著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只不過根據國稅地字[1988]15號檔案第18點第1項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出臺的相關規定,個人自用住宅是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罷了。

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後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零。

房地產開發企業他們是擁有一定的權利的,比如說像相關的人員來售賣商品房,當然他們同時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包括繳納稅費的義務,這是法律當中所強制性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夠進行逃避稅收的計算方式,主要依據於土地的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