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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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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廈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廈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週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稽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稽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經稽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經濟適用房的具體申請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符合條件的居民,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辦理經濟適用房的申請的,不符合條件是無法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