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轉讓合同>其它轉讓合同>

建築工程施工轉讓合同

其它轉讓合同 閱讀(1.82W)
建築工程施工轉讓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協議 中長資榕( )合字第( )號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在福州簽署。 甲 負 地 責 方: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轉讓方) 人: 址: 乙 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鑑於: 1、 甲方作為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分支機構, 依法享有本協議附件一 《貸 款債權明細表》項下的金融債權資產及其附屬權益(統稱貸款債權,見第 1.3 款定義) ; 2、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部門的規定,採取招標/競價/協議轉讓 方式轉讓貸款債權;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披露了貸款債權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或風險, 並在確定買價時,充分考慮了上述因素,乙方確認其已於本協議簽訂前對該貸 款債權作了必要的調查, 自主決定參加該貸款債權的招標/競價/協議轉讓活動, 並自願承擔因該等瑕疵和/或風險而造成一切後果,乙方承諾不因該等瑕疵和/ 或風險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4、乙方憑藉其承諾的價格等交易條件,被甲方確認為本次貸款債權轉讓的 受讓人; 為進一步明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 1 的基礎上,就債權轉讓相關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 本協議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定義所指的特定涵義, 協議正文另有規定的除外: 1.1 主債權:指甲方對本協議附件一《貸款債權明細表》所列示的主債務 人享有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等。 1.2 擔保權利:指與主債權相關的保證債權、抵押權、質押權等附屬權利。 1.3 貸款債權:指作為本協議標的的主債權、擔保權利以及由主債權、擔 保權利派生或轉化的其他權益的統稱。其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依據 其或其前手權利人(包括但不限於發放貸款債權的銀行,下同)在基準日前和 《貸款債權明細表》項下債務人、擔保人簽署的和解協議、債務重組協議、以 物(股權)抵債協議等而對相應的債務人、擔保人享有的請求權; (2)相關債 權已於基準日前經法院/仲裁機構生效判決或調解、裁定以物(股權)抵債的, 甲方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對抵債物(股權)享有的權利; (3)甲方或其前手權利 人已於基準日前轉讓部分債權的,根據相關的債權轉讓協議等享有的轉讓價款 請求權等; 貸款債權表現為上段所列(1)—(3)項形式的,貸款債權金額仍按和解、 重組、抵債或轉讓前的主債權金額計算和確認。 1.4 買價:指乙方受讓貸款債權所應支付的價款。 1.5 資產檔案:指甲方在基準日實際持有的、且將於交割日移交給乙方的, 與主張和行使貸款債權有關的法律檔案,限於貸款合同、借據、擔保合同、抵 (質)押擔保權利憑證、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和解協議、債務重組協議、 以物(股權)抵債協議、抵債資產權屬證書或證明、破產債權申報書、逾期貸 款催收通知書、甲方與前手權利人的分戶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 等(詳見本協議附件二《資產檔案清單》 ) 。 1.6 基準日:指甲方確定且為乙方認可的計算貸款債權項下主債權本金、 利息餘額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1.7 報價日:指乙方提交投標檔案/競價書的日期。 1.8 交割日:指貸款債權轉移之日,但任何情況下,甲方於交割日向乙方 轉移貸款債權均需以本協議第 7.2 條約定的交割條件成就為前提。 2 1.9 過渡期:指自基準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間。 1.10 處置費用:指甲方在過渡期內管理、維護、處置貸款債權實際發生的 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評估費、財產管理費、應交稅費及其 他任何必要且合理的費用。 1.11 法定期間: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期間,包括但不限於上訴期、申 訴期、申請執行期間、保證期間、破產債權申報期間。 第二條 瑕疵披露及風險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並完全理解,其受讓的貸款債權,可能因存在計算或其 他原因,從而導致乙方實際接收的主債權金額與本協議第三條表述的金額以及 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債權金額不一致。 2.2 乙方已被告知並完全理解,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貸款債權,存在或可能存 在下列瑕疵或風險,以至於乙方受讓貸款債權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該等瑕疵 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2.2.1 貸款債權項下借款人、擔保人或其他責任主體可能存在破產、被吊 銷、被登出、被撤銷、解散、關停、歇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性瑕疵 的情形; 2.2.2 貸款債權可能因已超過訴訟時效、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或喪失其他相 關的期間利益而無法通過司法渠道主張權利; 2.2.3 貸款債權項下主從債權可能存在未生效、無效或被撤銷等情形; 2.2.4 資產檔案可能存在缺失(不限於原件) 、內容衝突、不真實等相關情 形; 2.2.5 擔保合同可能約定主債權不可轉讓或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的情形; 2.2.6 擔保物、抵債資產可能發生滅失、毀損或可能存在欠繳稅費、不能 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能實際佔有、喪失使用價值或其他減損擔保物、抵債資 產價值的相關情形; 2.2.7 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敗訴、不能變更訴訟(含執行) 主體、相關訴訟、執行費用未付等情形。 2.2.8 貸款債權事實上可能已經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 3 2.3 乙方已被告知並完全理解,乙方受讓貸款債權後,對該貸款債權在交 割日以後產生的利息、罰息的請求權,乙方可能無法享有。 2.4 乙方已被告知並完全理解,乙方受讓貸款債權後,無法享有甲方所享 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於稅收和訴訟 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2.5 乙方已被告知並完全理解,本協議項下貸款債權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 回收的風險以及清收的困難性,且因甲方並非貸款債權的原始權利人,甲方無 法對其承繼的、由任何第三方製作的資產檔案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和完 整性提供保證。 因上述瑕疵或風險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結論不具有唯一性,甲方不發表任 何判斷性結論,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斷,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細審閱本協議的條款,並在確認完整、全面地理解全 部協議條款內容後簽署本協議。本協議一經乙方簽署,即證明乙方已完整、全 面地理解本協議全部條款,並充分認知履行本協議、受讓貸款債權可能遭受的 一切風險,乙方自願獨立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 乙方在此進一步確認,其已充分了解並認識上述風險,並經獨立慎重判斷 後作出簽署本協議的決定,同意按照現狀受讓本協議項下貸款債權。 第三條 3.1 寫: 貸款債權金額 萬元(小 截至基準日,主債權的賬面本金餘額為人民幣 ) ,利息為人民幣 萬元(小寫: ) ,本息合計為人民幣 萬元(小寫: 附件一。 3.2 ) 。貸款債權項下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情況詳見本協議 過渡期內由主債權產生的利息,在交割日一併移交給乙方。 第四條 貸款債權轉讓 甲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向乙方轉讓貸款債權;乙方同意按照本 協議約定的條件,受讓貸款債權。 第五條 買價、相關費用及支付方式 4 5.1 買價 乙方向甲方購買貸款債權的對價為人民幣 5.2 履約保證金 5.2.1 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當於買價 項,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的履約保證金。 5.2.2 甲方確認其已收到乙方交納的投標/競價保證金人民幣 元。 %的款 元(小寫: ) 。 該投標/競價保證金(不計利息) ,在本協議簽訂日等額衝抵乙方應支付的履約 保證金金額。 買價及其他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5.3 付款賬號 乙方在本協議項下應支付的全部款項均應匯至甲方下列賬戶。 戶 名: 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買價。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六條 風險轉移 乙方應獨立承擔該等貸款債權於基準日後發生的任何損失、損害、風險或 責任。 第七條 貸款債權交割 7.1 交割日的確定 7.1.1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第 7.2 條約定的交割條件全部成就後的第 10 個工作日為交割日,但若在交割日前,甲方未能足額收到乙方按照第八條約定 的過渡期服務費的,則交割日自動順延至甲方足額收到過渡期服務費之日。甲 方依據本條另行指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指定或約定。 7.1.2 甲方有權在第 7.2 條規定的交割條件成就後,單方指定一個早於第 7.1.1 條約定日期的交割日,但應當至少提前 5 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 7.1.3 經雙方協商一致,交割日可推遲至雙方一致同意的其他較晚日期。 7.2 交割條件 5 在符合下述條件的前提下,雙方應於交割日進行貸款債權的交割: 7.2.1 甲方已經足額收到乙方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全部買價、第 10.3 條約定的違約金、處置費用、過渡期服務費等全部款項。 7.2.2 甲、乙雙方已經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並遵守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約 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諾或約定。 7.2.3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項下所作的宣告和保證在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 面是真實準確的,如同該等宣告和保證繫於交割日作出的一樣。 7.3 交割前的準備 7.3.1 交割日前的 3 個工作日,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費用結算 明細表》 , 列明基準日後對本次交割的貸款債權進行處置實現的現金及非現金回 收、發生的處置費用、應收取的過渡期服務費並附相關的證明材料。 7.3.2 乙方應在交割日前,向甲方支付第八條約定的全部過渡期服務費。 若在過渡期內,甲方對貸款債權進行處置實現了現金及非現金回收的,則 甲方應於交割日在收到全額過渡期服務費後將回收的現金及非現金扣除已發生 的處置費用後的款項移交給乙方。 7.4 貸款債權的交割及資產檔案的移交 7.4.1 雙方確認,在交割日,貸款債權按照交割時點的現狀一次性地從甲 方轉移至乙方。即乙方應無條件接受基準日至交割日間貸款債權發生的任何變 化。 7.4.2 交割日,甲方應在其住所或其另行指定的其他地點將《資產檔案清 單》中所列的、與本次轉移的貸款債權有關的全部檔案、資料以及相應的服務 協議( 《服務協議清單》見本協議附件三)交付乙方。 7.4.3 乙方在確認收到移交的資產檔案後,應向甲方出具資產檔案收據, 確認其已收到相應的資產檔案及服務協議。該收據一經簽署並交付,即無條件 地證明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檔案)交付義務已履行完 畢。儘管有上述約定,乙方延遲簽發或不予簽發資產檔案收據不能成為甲方未 履行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檔案)交付義務的抗辯事由。 7.4.4 交割後,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貸款債權涉及的債務人、 擔保人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並自行承擔貸款債權處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任 6 何費用、責任、風險和損失。 7.5 交割後的合作 7.5.1 貸款債權交割後,由甲方出具貸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由乙方送達債 務人、擔保人及其他相關方;甲、乙雙方亦可在當地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貸款 債權轉讓公告。 乙方進一步確認,甲方的通知義務只限於進行上述適當的通知行為,無論 債務人、擔保人及其他相關方對貸款債權轉讓的通知是否簽收和確認,不影響 甲、乙雙方之間就貸款債權進行轉讓的效力。 7.5.2 貸款債權項下涉及的抵債資產,如為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或知識產 權等無形資產,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該等抵債資產依法享有的權益轉移至乙方, 應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後提供必要的檔案,以協助乙方實現對該 等抵債資產的佔有或控制,並配合其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 乙方承擔;如屬動產且為甲方實際佔有或控制,甲方應於交割日後儘可能短的 時間內書面通知乙方領取該等資產的時間和地點,並按照該書面通知的規定向 乙方交付該等抵債動產,乙方逾期受領的,需自行承擔相應動產在規定期限後 毀損、滅失的風險。應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後提供必要的檔案, 以配合乙方辦理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動產的權屬變更手續。 雖有上述約定,乙方在此進一步確認,鑑於甲方受讓或承繼的抵債資產存 在或可能存在權屬證書缺失、第三人享有優先權、不為甲方實際控制、欠繳土 地出讓金或其他稅費及抵債資產效能低下、質量殘次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諾, 任何情況下,其將獨立承擔對該等抵債資產實施佔有、控制、處分或辦理過戶 登記時可能出現的風險和責任, 放棄就抵債資產提出任何異議或瑕疵的權利 (無 論基於何種理由) , 並自主負擔抵債資產項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應付未付的 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時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 7.5.3 交割日後,甲方將根據相關規定,出具必要的債權轉移證明檔案, 配合和協助乙方辦理已轉讓的貸款債權所涉及的訴訟(含執行)主體變更手續。 7.5.4 如貸款債權證明檔案中缺失部分對於乙方主張和行使貸款債權具有 重大影響的借款合同、借據、債務重組協議、催收證明、物權擔保登記憑證或 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原件,甲方在交割日後應盡最大努力協助乙方降低因該等 7 檔案原件缺失而可能遭受的損害。雖有上述規定,乙方不得以貸款債權證明文 件原件缺失為由拒絕付款或進行交割,甲方不承擔提供上述貸款債權證明檔案 原件的責任。 7.5.5 除本條另有約定外,甲方在任何時間均無須為履行本條所述協助義 務承擔任何費用。 7.6 服務協議權利義務的轉移 7.6.1 對於本協議附件三所列明的甲方或其前手在基準日前與相關中介機 構簽署的服務協議,乙方同意,一經交割,其將承繼甲方自基準日起在該等服 務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並接受該等服務協議條款的約束。 7.6.2 乙方承諾,如果相關中介機構不同意甲方將其在相應服務協議中的 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而終止服務協議並導致甲方發生費用、損失的,則乙方 應補償甲方因此而發生的費用、損失,並保證不聘用該中介機構代理與貸款債 權有關的任何事宜。 第八條 過渡期貸款債權的管理 8.1 雙方確認,在過渡期內,甲方擁有對貸款債權的自主管理、處置權, 但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關於不良貸款處置的規定管 理、處置貸款債權。 8.2 自本協議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間,乙方有權就管理和處置貸款債權向甲 方提出書面處置預案,甲方有權依據其自身判斷決定是否執行該等預案,一旦 甲方執行該預案,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儘管有本條規定,乙方確 認,除非其在提交處置預案的同時另行提供甲方認可的擔保,甲方不承擔執行 該處置預案的義務,且無論甲方是否接受該等預案,均不得作為乙方拒絕履行 本協議項下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 8.3 自本協議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間, 對於下列與貸款債權有關的重大事件, 甲方應在收到相關書面通知(不含公告通知)後 10 個工作日內轉告乙方: 8.3.1 債務人、擔保人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登出登記或被撤銷、 關閉; 8.3.2 債務人、擔保人的主要資產(含抵押物、質押物)被第三方申請訴 8 訟保全或被強制執行; 8.3.3 債務人、擔保人分立、合併、被出售、被收購或採取其他方式進行 改制; 8.3.4 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甲方對債務人、擔保人提起的訴訟、仲裁案 件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裁決。 8.4 本協議生效日至交割日,甲方可自主決定貸款債權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工作,但涉及以下兩種情形的,甲方應事先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在收到通知之 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回覆(無充分、合理的理由,乙方不得 拒絕同意;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同意) : 8.4.1 涉及單筆費用超過人民幣一萬元的資產維護和管理行為; 8.4.2 需要放棄貸款債權項下部分權利的資產維護和管理行為。 雖有上述規定,乙方確認,若甲方認為需要立即通過起訴、上訴或申請執 行等司法途徑維護其對貸款債權項下債務人、擔保人的合法權利的,甲方有權 在書面告知乙方擬採取的權利維護方式及理由後,立即採取行動,相應的後果 由乙方承擔。 8.5 甲方有權就過渡期間對貸款債權提供的服務向乙方收取服務費(過渡 期服務費) 。過渡期服務費為(1)每月按買價的 %計算的月費(不足一月按 %收取的 一個月計算) ,加上(2)過渡期內就貸款債權獲得的淨現金回收的 激勵費。過渡期服務費應根據本協議第 7.3 條支付。 8.6 過渡期內,甲方應對貸款債權所涉的訴訟時效和/或法定期間進行維 護,但代位權、撤銷權、申訴權和複議權的行使除外。貸款債權在基準日之前 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或法定期間的,不屬於甲方維護的範圍。 第九條 宣告與保證 9.1 甲方的宣告和保證 9.1.1 簽約和履約資格保證:甲方保證具有簽署本協議的主體資格,並已 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相應授權。 9.1.2 誠信管理的保證:自本協議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間,甲方將嚴格遵循 國家及內部相關規定管理與處置貸款債權,除本協議第八條約定情形外,甲方 不採取任何可能妨礙或限制乙方受讓貸款債權後權利行使的單方行動。 9 9.2 乙方的宣告和保證 9.2.1 簽約和履約資格保證:乙方保證具有簽署本協議的主體資格,有權 受讓貸款債權,並已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相應授權或批准。乙方承諾不屬 於《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5】74 號)所明示的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的國家公務員、 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 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 規及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的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的主體,亦不屬於前述 主體控制的企業或其他實體,並進一步保證不向前述主體或其控制的實體轉讓 貸款債權。 9.2.2 非欺騙保證:乙方保證其為簽署、履行本協議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 證明、檔案、資料和資訊,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和適用/使用期內是真實、準確 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隱瞞和欺騙的情況。 9.2.3 審慎調查和獨立判斷保證: 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經認真審閱了 資產檔案,對貸款債權的現狀進行了審慎的調查,完全知悉並自願接受貸款債 權的所有風險、瑕疵。乙方進一步確認並保證,基於貸款債權的特殊性及現狀 出售的性質,甲方未就本協議項下貸款債權的訴訟時效、擔保效力、可回收性 或乙方受讓貸款債權後的預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宣告和保 證,乙方是在獨立判斷貸款債權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業價值後自主作出報價, 並獨自承擔因其判斷失誤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風險。 9.2.4 乙方特別承諾: 鑑於甲方在受讓貸款債權時,已承諾不向貸款債權的前手權利人 追究任何法律責任,為此,乙方同意並保證,如果貸款債權項下存在該等能夠 追究甲方的前手權利人及甲方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乙方承諾自交割日起自動 全部放棄該等權利,乙方及其後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權利人及甲方主張本條 項下已放棄的全部權利,或要求前手權利人或甲方承擔與此有關的任何法律責 任。 乙方確認,本協議一經簽署,乙方即放棄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張變更、撤銷、解除本協議或減損本協議效力的其他任何權 利。 10 除本協議第十條明確規定的以外,乙方保證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 主張救濟或要求甲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2.5 依法行使權利保證:乙方保證在貸款債權交割後,嚴格按照相關法 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主張和行使貸款債權項下的任何權利。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本協議 約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或者履行本協議約定義 務不符合約定的,即為違約,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應向對方賠償因此受到的 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損失、預期損失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支付的律師費、 交通費和差旅費等。 10.2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協議第 9.1 條項下的宣告和保證義務,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後不 能主張、行使貸款債權,甲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高於按照下列方法計算的最高 賠償額: 甲方的最高賠償額=(出現違約情形的該筆主債權在基準日時的賬面本金 餘額/基準日貸款債權賬面本金總額)×買價×20%。 10.3 乙方的違約責任 10.3.1 乙方違反付款義務,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相應款項的,每逾期一日, 按應付未付款項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遲延 30 日未向甲方支付相 應款項,則甲方並有權解除本協議,並扣收本協議第 5.2 條項下的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仍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10.3.2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宣告、保證或其它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本協 議,並扣收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損 失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保密 11.1 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其對本協議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得到的對方的有 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因履行本協議需要或非經對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 11 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披露;各方進一步確認,其將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 防止其任何關聯公司、僱員、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員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 密資訊資料。 11.2 保密義務因以下情形而免除: 11.2.1 保密資訊非因保密義務人違約而公開; 11.2.2 在訴訟、仲裁或者配合政府行政執法等活動中依法知悉或者披露 的; 11.2.3 應主管、監管的部門要求披露或報告的。 11.3 任何一方違反本條約定的保密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承擔相 應的賠償責任,其中,甲方因對方違反保密義務可獲得的賠償金額以本協議第 三條所列貸款債權本金餘額為限。 第十二條 12.1 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本協議生效後,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任何一 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如需變更本協議條款或就未盡事項簽署補充協議,應 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並簽署書面檔案。 12.2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有權書面通知另一方 終止本協議: 12.2.1 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解除情形發生;或 12.2.2 發生不可抗力事由,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超過 60 天期限後仍無 法履行其主要義務時;或 12.2.3 交割日前,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或 12.2.4 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12.3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權向另一方發出書面終 止通知,本協議自書面終止通知到達對方時終止,協議終止的,乙方仍應向甲 方支付基準日至終止日實際發生的全部處置費用。 12.4 凡在本協議終止前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另一方仍 有權提出索賠,不受本協議終止的影響。 12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3.1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就本協議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未能 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爭議,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2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有效性、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行政法規之規定。 第十四條 14.1 不可抗力 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風暴、水災或其他自然災害、瘟 疫、戰爭、暴亂、敵對行動、公共騷亂、公共敵人的行為、政府或公共機關禁 止、國家法律法規變更、政策調整、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或指令調整等任何一 方無法預見、無法控制和無法避免的情況。 14.2 若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約性義務,該等 義務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時暫停,而義務的履行期應自動按暫停期順延。 14.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的 15 日內書面通知 對方,並向對方提供發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續期的適當證明,並應盡其最大努力 終止不可抗力事件或減少其影響。 14.4 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各方應立即磋商以尋求一個公平的解決方法, 並應盡所有合理努力以減輕不可抗力的影響。 第十五條 聯絡方法 15.1 甲方的聯絡方法 地 郵 電 傳 址: 編: 話: 真: 聯 系 人: 15.2 乙方的聯絡方法 地 址: 13 郵 電 傳 編: 話: 真: 聯 系 人: 第十六條 16.1 16.2 16.3 16.4 附則 本協議簽署前形成的任何檔案如與本協議相沖突,以本協議為準。 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二份。 甲方: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 乙方: 14 附件一:貸款債權明細表 額:萬元 序號 借款人名稱 擔保人名稱 幣種 賬面本金餘額 (原幣種) 賬面本金餘額 (人民幣) 賬面利息 (人民幣) 15 附件二:資產檔案清單 借款人名稱: 資產文 件類別 借款人、擔 保人主體 資格材料 借款合同 及協議類 文 件 序 號 1 2 1 2 3 4 1 2 3 擔保檔案 4 5 6 7 8 催收檔案 1 2 1 2 債權債務 重組檔案 3 4 5 1 資產檔名稱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其他 借款合同 借據 墊款憑證 其他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 檔案(不含重組檔案) 保證合同 抵押合同 抵押物權屬證書 抵押權利憑證 質押合同 質物(權利)權屬證書 質押登記憑證 其他擔保檔案 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回執 其他催收檔案 分期還款協議 債務減讓(折扣變現)協議 以物(股權)抵債協議(含 債權轉股權協議) 抵債資產權屬證書或證明 檔案 其他重組類檔案 起訴狀/仲裁申請書/支付 令申請書 立案通知書 答辯狀 上訴狀/再審申請書 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裁定 16 有無 份數 原件 影印件 備註 訴訟、仲 裁、破產類 文 件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債權轉讓 類檔案 其他檔案 1 2 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 書 執行申請書 執行中查封、凍結、扣押裁 定書 中止、終結執行裁定 債權憑證 破產申請書 破產宣告裁定 破產債權申報書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及破產 清算工作報告 其他 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通知或公告 注:1、本清單應以資產包中的借款人為單位,逐戶填制; 2、同一名稱項下存在多份資產檔案且部分為影印件的,應在備註中單獨說明覆印件的 名稱和數量; 甲方: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辦事處(蓋章) 乙方: (蓋章) 17 附件三:服務協議清單 序號 借款人名稱 協議名稱 中介機構名稱 協議編號或主要 內容 備註 甲 方: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辦事處(蓋章) 乙 方: (蓋章) 18 附件四:債權轉讓通知書 致: (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相關方) 根據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轉讓方”)與 (“受讓 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 “轉讓方”已經將其對下述貸款債權項下的全部 權益,依法轉讓給“受讓方” 。請貴方向“受讓方”履行債務/擔保債務。 序號 借款人 名 稱 借款合同編 擔保合同編 擔保人 號(或合同 號(或合同 名 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貸款行 未償賬面本 金餘額(人 民幣)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辦事處 19 附件五:檔案收據 致: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 根據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與本人(本單位)簽訂的《債權轉讓 協議》 ,本人(本單位)對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向其移交的檔案進 行了核對,確認已收到該協議附件二《資產檔案清單》 、附件三《服務協議清單》 項下的全部檔案及 份的《債權轉讓通知書》 ,本收據一經簽署並交付,即證 明甲方在該《債權轉讓協議》項下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檔案)移交義務已 履行完畢。 乙 方: (蓋章) 年 月 日 20

以上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債權轉讓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