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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3、答辯的緣由
4、答辯的事實和理由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6、落款。答辯人簽名、答辯時間。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7、附件。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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