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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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