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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的名稱可以和招牌不相同,但是不能差的太多引人誤解或歧義。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但是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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