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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2、法庭調查;3、法庭辯論;4、當庭調解;5、宣判;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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