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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3年,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並且,民事案件的最長保護時效是二十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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