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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1.68W)

雙方當事人約定法院管轄,無效的情形如下:
(1)法院管轄約定未採用書面形式的無效,或合同管轄法院僅為一方當事人的書面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未作書面的同意(事後承認或發生爭議時未提出管轄異議的除外)。法院管轄約定不明確的無效。如合同約定由賣方住所地管轄,此時未明確是由賣方住所地法院管轄還是賣方住所地的仲裁機構管轄,屬於約定不明。
(2)買賣民法典院管轄約定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無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合同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達成的管轄協議無效。
(4)採用列舉或選擇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法院管轄的無效,如合同中既約定法院管轄又約定仲裁機構管轄,供當事人選擇,這樣的約定無效。
(5)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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