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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集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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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訴訟又稱“代表人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法院判決效力及於全體相同權益人的訴訟作用在於同時解決當事人一方為一個龐大集團的訴訟,簡化程式,避免在同類問題上作出相矛盾的判決,保護處於相同情況的眾多受害入的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什麼叫集團訴訟

遇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情況時,可以由代表人訴訟訴訟代表人可由當事人推選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數為3至5人如果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一方不確定,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及訴訟請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的判決對末參加訴訟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