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鄉(鎮)武裝部指導中心衛生院組織做好應徵青年病史調查並按要求填寫好病史調查表。2、由鄉(鎮)中心衛生院組織好做好應徵青年的初步體檢工作。3、各鄉(鎮)確定送檢物件後必須提前三天將以下資料送交縣徵兵辦祕書組:
A、病史調查表;
B、送檢物件花名冊(一式5份,含電子版,加蓋本單位公章);
C、應徵青年免冠照片3張(一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週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