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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決定書是幹什麼的

批准逮捕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時製作和使用的憑證性文書。
批准逮捕決定書是中國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所製作的書面決定,屬於司法文書的一種。
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都必須經檢察院的批准。
所以制定逮捕決定書的主體只能是檢察院,並且逮捕決定書必須是自主的經過稽核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之後,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也就是說逮捕決定書是檢察院必須要經過認真的稽核之後才能做出的決定,若是在其他的司法機關干擾下作出的逮捕決定,一旦他人能夠拿出證據,舉證其存在他人脅迫或者干擾的行為,此時制定的逮捕文書就會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逮捕決定書是幹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