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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的主要性質有:1、倉單為有價證券;2、倉單為要式證券;3、倉單為物權證券;4、倉單為自付證券。【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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