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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可否進行著作權

著作權 閱讀(2.41W)
光碟可否進行著作權

軟體著作權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軟體經過登記後,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計算機在日常生活的中作用是顯著的,越來越多跟計算機有關的作品出現,特別是軟體作品,其作用是非常明顯的,所以,當事人特別看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當事人可以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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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可否轉讓

一般而言,著作權是可以轉讓的。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明確規定著作權可以轉讓。如《法國智慧財產權法典》第L131-4條規定:“作者之著作權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但只在第L122-7條規定表演權和複製權可以有償或者無償轉讓,言外之意,其他著作財產權是不能轉讓的,只能由著作權人發放使用許可。再如《日本著作權法》第61條第一款規定:“可將著作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又如《突尼西亞樣板版權法》第17條規定,版權可以部分轉讓,但如果全部轉讓,則一般視為無效,除非轉讓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只有《德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不能轉讓,該法第29條規定:“著作權可在執行遺矚中或在遺產分配中向共同繼承人轉讓,除此之外不得轉讓。”該法在31條又規定:“著作人可授與他人單項或全部使用方式的使用著作的權利(用益權)。用益權可作為非專有權或專有權授予。”即著作權不能轉讓,但著作權人可以發放使用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5、26條明確規定,著作權可以轉讓,在轉讓時應當簽定書面合同。著作權轉讓是我國在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時新增加的內容,這使得我國著作權法可以與世界各國的著作權立法可以更好的接軌,也滿足了實踐中對著作權轉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