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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 | 要收集什麼證據

著作權 閱讀(1.27W)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哪些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要收集什麼證據

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影製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收集哪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釋對可以用哪些證據確定權利人,可以用哪些證據認定侵權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大家在向法律提起確權之訴或侵權之訴前應注意收集這些證據:

(1)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2)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3)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複製品而了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4)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著作權侵權時有發生,且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但是侵權救濟過程卻十分的複雜繁瑣。要想預防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最好是能夠多瞭解一點關於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內容,有針對性的來預防,才能事半功倍,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瀘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