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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作品著作權歸屬是什麼?

著作權 閱讀(1.37W)

一、 音樂作品著作權歸屬是什麼?

音樂作品著作權歸屬是什麼?

音樂作品著作權歸屬是作者,音樂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音樂作品涉及曲作者、詞作者、演唱者(歌手)、音樂製作人、音樂改編者、配樂者、演奏者、歌曲譯配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音樂出版者、錄音者,也可以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某部分或全部著作權。所以,音樂版權是複雜的版權集合。

音樂製作人、音樂出版者、錄音者可以通過受讓或授權方式取得全部的版權,即音樂製作人、音樂出版者、錄音者與曲作者、詞作者、演唱者、音樂改編者、配樂者、演奏者、歌曲譯配者簽訂一系列的檔案,使音樂作品成為一個權利整體,即音樂作品版權。當然,如果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音樂版權整體,那麼音樂作品的版權將由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音樂出版者、錄音者等參與音樂創造過程的個體各自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比如,曲作者僅享有譜曲的著作權,詞作者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音樂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併為此獲得報酬。當然,他們也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

二、著作權權利包括哪些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包括:

1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包括複製權(出版權、發行權、複製權、演繹權、翻譯權一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著作權法把“使用權”詳細分列為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權利,傳播者對作者應該是分別受權、分別支付報酬。

著作權的認定是根據不同的作品材料來進行辦理的,但對於著作權的認定,都是需要作者向國家智慧財產權部門來申請的,在審查後確定著作權,後期如果有他人需要使得該作品的,需要獲得作者或者著作權所有人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