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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保護物件及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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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的保護物件及條件是什麼?

著作權的保護物件及條件是什麼?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為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規,國家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極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單純事實訊息;

(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隻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區域性,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按照這種標準,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第一種標準。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物件。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只要是自行進行創作的,相關文學藝術作品都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但首先需要通過某種固定的載體內進行相關的記錄下來才行。然後能夠在以法律的形式之下進行證明,這是屬於自己進行原創的作品。那麼他人如果有侵犯自己的著作權時,即可通過法律程式來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