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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種類有哪些?

著作權 閱讀(2.42W)

一、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種類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種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的規定,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主要有:

1.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發表其作品。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作品完成以後,何時何地以何種形式發表是著作權人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擅自將作品發表,或未按著作權人要求的時間、地點、方式發表,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這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合作作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作者共同創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創造性勞動的共同成果。《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創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發表權和署名權。對於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應當由合作作者共同決定是否將作品發表。合作作者意見不一致時,無正當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發表作品。但是發表作品時應該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這種行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只有創作作品的作者,才有署名的權利。其他沒有參加創作的人,未經作者同意,無權在作品上署名。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如果僅僅是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其他輔助活動,不能視為創作,無權在作品上署名。當然,作者為擴大作品的影響或其他原因,主動要求沒有參加創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一般不視為侵權。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這是侵犯了作者對作品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時,故意或過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使用人修改他人作品,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未經作者授權而擅自修改他人作品,這無疑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第二,雖經著作權人授權,但修改超過了授權範圍,以致於違背了作者的原意,歪曲了作品內容,因而也是侵權行為。篡改,則是在未經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就對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進行改動。目是,如果僅僅是因為在對作品的理解上發生了偏差,為此而引起的有損於作品內容的正確、完整或表現形式的完美,一般不應認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未經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翻譯、註釋、改編、編輯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著作權人未聲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那麼只有在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除此以外,對作品進行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翻譯、註釋、改編、編輯等,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付酬。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因他人使用作品有獲得報酬的權利。除非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他人以法定許可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而不按規定支付報酬,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權。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有可能發生使用者願意支付報酬,但是不知著作權人是誰或著作權人地址在何處而無法將報酬送達著作權人的情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的機構,由該機構轉交著作權人,否則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7.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在《著作權法》中剽竊與抄襲是同義語,都是指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剽竊、抄襲被視為最典型的侵權行為。最容易辨認的抄襲行為是逐字照抄他的作品,而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部分抄襲他人的作品或將他人作品經過改動後的抄襲。

8.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行為。這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報。複製是指以印刷、影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使用以上方式複製作品,往往數量很大,發行範圍很廣,直接影響到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所以這是一種既嚴重而又常見的侵權行為。應當注意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並不要求侵權行為人實際上獲得了經濟利益,只要侵權入實施侵權行為的動機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即可認 定。

9、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為,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現場直播表演者的表演,是表演者的權利。廣播電臺要現場直播表演者的表演,除應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還應獲得表演者的許可,否則將侵犯表演者權利。

10. 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影出版.

二、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判刑

(一)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未經許可複製發行計算機軟體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則達到侵犯著作權罪的入罪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九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以上、未經許可複製發行計算機軟體數量合計一千五百張(份)以上,才達到侵犯著作權罪的入罪標準:單處罰金。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未經許可複製發行計算機軟體數量合計兩千五百張(份)以上,則達到第二檔的量刑標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四十五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七十五萬以上、未經許可複製發行計算機軟體數量合計七千五百張(份)以上,則達到第二檔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如何來定義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