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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主要是什麼

著作權 閱讀(3.3W)

一、公民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主要是什麼

公民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主要是什麼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從作者創作出作品後才產生的,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和剝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以下人身權:

(一)作品的發表權。

作者創作了作品,該作品是否發表,公諸於世,其決定權由作者-----著作權人決定。發表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著作權人實現著作權的財產權基礎,同時作品的發表,往往是出版、複製、攝製等著作權人行使發表權的結果。

(二)作者的署名權。

作者的署名權是著作權人在發表的自己創作或參與創作的作品時表明自己身份的權利,在作品上署名除表明是該作品的創作人外,還表明署名人因此而承擔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作品的修改權。

對作品的修改權,是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委託他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進行修改、增刪的權利,對作者創作的作品的修改權在保護期內歸作者專有。

(四)保護作品的完整權。

著作權人的作品一經發表,著作權人即享有創作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任意增刪、改動、歪曲破壞作品的完整,都是著作權法所禁止的行為。

二、如何確定著作權的歸屬

(1)由公民個人創作完成的作品,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該公民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3)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4)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

(5)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7)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8)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b.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9)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無論稱著作權還是稱版權,其規定的內容大體上是一致的。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體例來看,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其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還包括鄰接權的內容。稱版權法的國家,保護的內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權利,而是作者的權利,其保護的客體和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