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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基本特徵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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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的基本特徵有幾個

著作權的基本特徵有幾個

(一)作者因創作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必履行登記、註冊手續;

(二)專有性,即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

(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國際公約或締結雙邊協定外,一個國家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四)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外,其他權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二、著作權受到的限制有什麼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 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法律一般對物權的保護是無期限限制的,而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則有期限限制,一旦超過法定的保護期限,著作權將不予被保護。如我國《著作權法》對普通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若是屬於法人作品的話,那麼保護期限的起算點又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