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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著作權 閱讀(9.29K)

著作權侵權糾紛涉及的範圍很廣,包括對方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如何對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等。
現實中,圍繞著作權侵權而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很多人都不清楚該如何來解決著作權侵權糾紛。
一、調解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
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
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
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二、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
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
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訴訟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
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著作權法》第五十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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