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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登記中的作品哪些屬於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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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登記中的作品哪些屬於文字作品?

版權登記中的作品哪些屬於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用語言文字元號記錄的,用以表達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作品的創作成果,他包括小說(長、中、短篇)、詩歌、散文、論文、劇本、電影、電視創作、歌曲等表達方式,無論作者採用的是手寫、打字、印刷、磁碟、光碟等書寫記錄方式,都是文字作品。包括專著、商品說明書、專利說明書等作品。這些文章無論以手寫、打字、印刷、計算機終端螢幕顯示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權法保護。文字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第一類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即“文字作品”,不僅我國如此,世界各國也是如此,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還是如此,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文字作品是最普遍採用的創作方式,其履蓋領域之廣泛,創作數量的浩繁,接觸人群之廣泛,傳播形式之簡便和成本的低廉,都是其他作品不能比擬的。

文字作品版權登記的條件

文字作品版權登記需具備:

1、獨創性:作品必須是由作者本人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靈感而產生構成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複製性:指可以通過印刷、拓印、錄音、錄影、影印、臨摹、反拍、翻錄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但無論採用什麼複製方式以及複製多少作品,均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應當是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規定。

文字作品一般指的就是相關用文字所記載的東西,小說、散文都是屬於文字作品,文字作品的涵蓋性十分廣闊,也是其版權做容易受到侵害的作品,一般我們認為該文字有30%的內容與另一部相同就屬於抄襲的行為,但是很多原創人還是很難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