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商標權著作權可以質押嗎?

著作權 閱讀(1.29W)

一、商標著作權可以質押嗎?

商標權著作權可以質押嗎?

商標權著作權是可以進行質押的;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條 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著作權也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只要是可以被轉讓的商標那麼就可以進行質押的,但前提也需要符合條件,在辦理質押手續時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確保質押手續能夠辦理成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