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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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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大家都知道,我國對於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是有嚴厲的處罰的。那麼,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呢?今天,本站網小編就來給大家詳細的說一說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要件具體的情況,希望小編整理的知識能夠幫助到大家,可以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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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

簡述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第2張

在我國,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一般是按照民事糾紛進行處理的,但現實中由於有些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比較嚴重,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因此可能會涉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這種情況下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不要還是要先作出認定,看具體的行為是否屬於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究竟法律中規定哪些屬於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屬於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准和未經國家批准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製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於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認定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認定其客觀方面。而認定該罪的客觀方面,重點在於認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刑法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複製是指以印刷、影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影印件。根據本條規定,複製與發行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複製、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複製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佔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影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影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影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複製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單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如果涉嫌侵犯著作權罪,不妨儘快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忙,從而根據各項法律知識和法律事實,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