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侵權要件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侵犯的物件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2、有違法行為存在;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4、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二、專利侵權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專利侵權的賠償標準怎麼確定?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型別、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四、專利侵權行為有哪些?
1、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就隨便使用別人的專利產品,基本上都構成專利侵權,因專利侵權而引發的民事糾紛可以先由雙方協商,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向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