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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專利可以要求優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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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的專利可以要求優先權嗎?

撤回的專利可以要求優先權嗎?

如果距離申請日未滿一年,則可要求國內優先權提交新的申請檔案,同時原先的專利申請自動撤回,不會影響新的申請的新穎性。

專利申請一經撤回,申請人及其繼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復。發明專利申請在進行公佈準備程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後不再公佈,但在進入公佈準備程式以前撤回的,申請將照常公佈。公佈準備程式一般從申請日起第15個月開始,但不提前公佈請求的,從形式審查合格即進入公佈準備程式,有優先權請求的,從優先權日誌第15個月進入公佈準備程式。

撤回專利申請的宣告,應當在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手續以前提出。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後,專利局立即進入公告準備程式,申請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專利申請,專利局也將照常公告授權,並出版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申請在公佈以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申請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前撤回的,專利局應當對其申請案卷予以保密;並且按照公佈及公告以前的申請案卷一樣進行管理,直至案卷銷燬。

那些申請被視為撤回及其恢復在審查程式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這裡面有些是申請人基於時間、精力、經濟方面的考慮不願將程式進入下去,故意不去辦理手續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請人不瞭解法律和審批程式耽誤了手續時間造成的失誤;有些則是確有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

在實際操作中,專利局無法區分這些不同情況,所以對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都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通知書中寫明視為撤回的原因。申請人職有正當理由,應當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補辦因正當事由的障礙而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和補繳應發繳納的費用。補辦手續補繳費用一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

如確有困難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的,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例如,申請人因病住院,耽誤了辦理實審請求的期限,因而申請被視為撤回,這時申請人如要求恢復申請,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繳納恢復權利手續費,補辦實審請求手續,補繳實審請求費。

專利權必須是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優先進行申請才能夠獲得專利權,但是優先獲得之後自己進行撤銷的話,那麼就不算是優先全了,但是在一年之內還是享有一定的便捷和優先申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