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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主體包括: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2、故意使用發明或專利產品的行為;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7、冒充專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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