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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的原則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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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許可的原則有哪些規定

專利許可的原則有哪些規定

(一)先發明原則,是指同一發明創造如有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應把專利權授予最先做出此項發明創造的人,而不問其提出專利申請時間的早晚。但由於在採取此項原則時,在確定誰是最先發明人的問題上往往會遇到很多實際困難,因此,世界上只有加拿大和菲律賓等少數國家採用這種原則。

(二)先申請原則,是指當兩個以上的人就同一發明分別提出申請時,不問其作出該項發明的時間的先後,而按提出專利申請時間的先後為準,即把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用這一原則。

各國專利法規定不同,多數國家都要求發明應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工業實用性。新穎性指在提出專利申請之日或優先權日,該項發明是現有技術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書面、磁帶、唱片、照相、口頭或使用等方式公開的,即喪失其新穎性。有些國家採用世界新穎性,有些國家採用國內新穎性,也有些國家公知以世界範圍為標準,公用以本國範圍為標準。先進性也稱創造性,指發明在申請專利時比現有技術先進,其程度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實用性指發明能夠在產業上製造和使用。

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並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分為製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等,具有專利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作用。

發明人在辦理時,也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時,因積極的遞交證明材料,說明自身的申請原由。如專利許可發放後,如發現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沒有得到許可時,使用這類專利的,因積極地要求這類違法人員和單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