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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實用新型專利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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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常常有因為侵犯專利權而引起的糾紛,法律上對於侵犯專利權也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侵權實用新型專利處罰

當事人侵犯實用性新型專利該如何處罰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如果當事人侵犯了實用性專利或者其他專利權的,引起糾紛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無法解決的,則被侵犯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專利部門進行處理;如果經過鑑定確實存在侵權行為的,則應當立馬制止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不服的,則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書的十五天內向法院起訴,如果起訴期滿不起訴但又不停止侵權的,則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對於侵權應賠償的數額,當事人雙方可以進行調解確定,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對於侵犯實用新型專利的判定主要是看侵權物的技術是否是該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果是,則構成侵權。

具體的判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1、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要求的內容為準,該專利的說明書必須要可以解釋該專利的要求;

2、 將侵權物和被侵權物進行一一的比對,如果主要的技術特徵都相同,則構成侵權。

3、 看侵權物的技術特徵是否與被侵權物一致,或者兩者雖然表現形式不一致,但功能相同的也將被認定為侵權。

由此可見,判定是否侵權總共有三種方法,構成侵權要件的主要有形式和實質要件。我國《專利法》規定,當發明被授予專利之後,除了有規定的其他人在為 取得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該專利,否則都屬於侵權。

根據本文,如果侵犯了實用型專利權的,當事人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專利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