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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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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是怎樣的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什麼

由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中沒有權利要求書,也沒有說明書,而只有表明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因此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2款對此做了規定。該外觀設計產品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時指定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產品本身不受專利法保護。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是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項外觀設計。任何人在製造與上述指定產品相同的產品時,不得仿製該外觀設計。所謂仿製,不僅包括一模一樣的摹仿,也包括實質上的摹仿,即仿製外觀設計中具有新穎性和獨創性的部分。在具體判斷時,要把仿製的外觀設計與享有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進行整體的比較,如果二者之間只有微小的差別,任何人看後都認為二者是近似的設計,則可認定前者摹仿了享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即前者侵犯了後者的保護範圍。至於仿製品用什麼方法制造出來的,不影響此種認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範圍與申請專利時指定的使用產品有關。實行外觀設計註冊的國家,通常都有一個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分類法,要求申請人宣告該外觀設計是使用於哪一類的哪幾種產品的。產品分類表在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有一定效力。

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斷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是指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包括產品類別相同或相類似和產品設計相同或相近似,兩者缺一不可。

(一) 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的界定

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於同類,應當參考外觀設計分類表,並考慮商品銷售的情況。所述的外觀設計分類表是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麼二者就是同類產品。

(二) 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認定

具體判斷基準是將外觀設計專利與侵權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分別相同或相近似。

判斷方法是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看兩者是否具有顯著差別,應考慮以下幾點:

1、使用時容易看到部位的設計相對於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2、當產品上某些設計被證明是該類產品公認的慣常設計(如易拉罐產品的圓柱形設計)時,則其餘設計的變化通常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3、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情況下,若區別點僅在於區域性的細微變化,則其對整體視覺效果不足以產生顯著影響。

4、具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大小、材料、內部構造及效能對整體的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的影響。

不像發明創造專利那樣可以長達20年。在這十年期間,還需要專利權人按照規定繳納專利年費,否則的話就會停止對相關專利權的保護。當然,在具體的保護範圍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