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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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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物件,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