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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證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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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證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

專利權證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

專利權證應該是行政確認,因為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授權,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對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係、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進行認定、甄別、證明並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專利授權發予專利證書顯然屬於該情況。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綜上所述,專利權是每個設計了某個獨有事物的公民想要擁有的專有權利,而這些權利並不是在設計出來之後就自然獲得的,還是需要經過國家的認可和確認之後才能夠用一本有形的證件作為憑證,沒有證件就算被侵權了也容易出現救濟不成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