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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5.37K)

一、一類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

一類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

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分類評價方式有兩種。

一類評價是授權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二類評價是實用新型專利、外觀專利、軟體著作權(不含商標);

同一智慧財產權分別在國內外申請、登記的,只計為一項。

二、智慧財產權的種類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髮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智慧財產權的種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劃分標準,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劃分的根據。

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成果即WIPO所劃定的範圍,但給予保護的內容卻由國內法所確立。例如:“發現權”。對廣義智慧財產權的劃分,也有按1992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東京大會的標準,將智慧財產權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利”和“識別性標記權利”兩大類。前者包括髮明專利權、積體電路權、植物新品種權、Know-How技術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版權、軟體權等。後者包括商標權、商號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誌權。當然,識別性標誌也滲透著智力創造,只不過功能、表現形式側重點不同而已。狹義的智慧財產權,指工業產權和版權。

1、根據國內法的分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章第3節第94~97條界定,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或版權)(第94條)、專利權(第95條)、商標專用權(第96條)、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第97條)。由於發現本身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中直接應用,即不具有財產性質,許多國家不把它作為版權與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

2、我國傳統意義上的智慧財產權類別

我國傳統意義上的智慧財產權分為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工業產權(Industryproperty)作為一種動產,有企業形態的產權涵義。但又是一種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具有知識形態的含義。工業(Industry)應作廣義的理解,它本身就包括農業、工業、採掘業、商業等所有的產業部門。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稱為智慧財產權三大支柱。地理標誌、傳統知識、生物多樣性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有待國內法加以保護。

3、根據國際法的分類

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分類也就是根據國際法的分類,主要是根據WIPO《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根據《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智慧財產權可以分為如下8類:

(1)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

(2)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

(3)關於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發明的權利。

(4)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

(5)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

(6)關於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和標記權利。

(7)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8)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裡一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所界定的智慧財產權範圍如下: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人們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裡的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同盟的國際局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同盟的國際局的51個國家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爾摩會議將兩國際機構合併,簽訂了《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該公約於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