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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專利權的使用權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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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的專利權的使用權屬於誰?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的使用權屬於誰?

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歸屬一般是給用人單位;職務發明一般就是在公司內部進行利用公司的物資所產生的作品,但對於勞動者可以得到相應的報酬,而且對於作品的署名權也可以有勞動者的名字。

職務發明專利發明人享有的權利有可以在專利的檔案中寫明勞動者是發明人或者是設計的人;還可以享受用人單位給予自己相應的報酬;還可以享有應該有的獎勵;但職務發明的這個產品所有權屬於用人單位。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檔案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二、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歸屬給誰?

1、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職務發明的型別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一旦認定為職務發明那麼該產品的所有權是屬於用人單位的,而發明人依法享有該產品的設計者的著名權,同時用人單位應該發放對應的發明報酬,同時也應該享有對應的獎勵,而產品所有權則不屬於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