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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情形及歸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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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的情形及歸屬是什麼?

職務發明的情形及歸屬是什麼?

職務發歸屬於單位或協商確定。《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 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 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 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是怎樣的?

(一)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所稱的“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發明人、設計人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發現有職務發明創造的話,那麼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說關於歸屬方面的一些問題,應當是歸屬於單位所擁有的。至於其他方面的一些情況的話,是可以由其他的人員協商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