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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內容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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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內容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實施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海關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辦法中,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所稱的著作權人及著作權專有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商標註冊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的專利權人。

第三條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時就貨物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補充申報。

收發貨人應根據海關的要求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智慧財產權狀況並附交有關擁有或合法使用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證明檔案。海關認為必要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查驗進出口貨物並提取樣品。

第四條 海關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應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有關當事人應在向海關提交的書面檔案中註明請求海關予以保守的商業祕密的內容。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應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提出。權利人在中國境內未設有營業場所或辦事機構的,應委託其在境內的代理人提出備案申請。

第六條 共有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中任何一個權利人已向提出備案申請後,其他權利人無須再提出申請。

第七條申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根據其申請備案的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和商品類別的情況分別向提交相應的備案申請書,並隨附《海關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應交驗的檔案。

除 規定專案外,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中文填寫備案申請書並應保證交驗的申請檔案真實、有效。交驗的外文檔案應附中文譯本。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還應根據的要求提供載有申請備案的智慧財產權的實物照片或樣本。代理人受權利人委託提出備案申請的,還應交驗權利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第八條 權利人申請備案應根據備案的智慧財產權及商品類別情況繳納備案費。有關備案費的收取辦法和收取標準由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批准備案申請的,應向權利人頒發《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書》)。

可根據未提出備案申請的其他共有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的書面要求,向其頒發《備案證書》的副本。在權利人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時,《備案證書》的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不接受備案申請的,應書面通知權利人並申明理由。

第十條 備案應自簽發《備案證書》之日起生效。備案的有效期為七年。凡自備案生效之日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足七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期為準。

第十二條 應在收到續展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備案續展的決定。對不予續展的,應予書面通知並申明理由。

經批准續展的備案應自上屆備案期滿之次日起生效。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七年。凡自備案續展生效之日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足七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期為準。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辦理智慧財產權備案的變更手續:

(一)權利人的名稱或註冊地址發生變更的;

(二)智慧財產權使用許可情況發生變更的;

(三)載有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情況發生變更的;

(四)代理人的情況發生變更的;

(五)需要變更備案的其他情況。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智慧財產權備案的變更手續,應提交備案變更申請書、《備案證書》和有關智慧財產權變更的證明檔案。凡智慧財產權變更須按規定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備案權利人還應交驗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批准變更的檔案。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登出備案:

(一)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護被宣佈失效的;

(二)權利人轉讓其智慧財產權的;

(三)備案權利人放棄其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

(四)因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備案有誤,或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致使海關保護出現重大失誤的;

(五)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規定繳納、支付規定的費用的;

(六)應予登出備案的其他情況。

智慧財產權被轉讓後,其受讓人要求海關對其受讓的智慧財產權繼續予以保護的,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事先未在備案的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請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應根據《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同時提交備案申請檔案和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檔案。

第 二十三條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將侵權爭議提請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海關發出的關於侵權爭議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海關並隨附有關檔案的影印件。逾期,海關可根據《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被扣留的貨物放行。

第二十六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應根據《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在自扣留之日起15日內開始對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應終止調查:

(一)有關當事人已將侵權爭議提請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海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應移交有關機關進行調查的。

在調查過程中,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根據海關的要求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八條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為侵權貨物的,應由海關根據《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沒收。

對已由海關根據《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放行的侵權貨物,海關應予以追繳沒收;無法追繳沒收的,海關應向收發貨人追繳與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等值的價款。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或追繳等值價款,應向收發貨人制發處罰通知書

其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一個國際性的話題,也就是說,無論是國內的智慧財產權,還是國外的智慧財產權,只要是與我國有關的,都是要接受我國的行政機關的審查的,如果是發現進口的貨物產品等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行為的,要及時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