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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2.64W)
作者的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

一、作者的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

署名權是一種人身財產,是不可以轉讓的。

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

作品不僅僅能像其他財物一樣為作者帶來經濟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同時還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承載了作者的精神,是作者人格的體現。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絡是基於創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產生的著作人身權是一種基本的、固有的、絕對的、非財產性的權利,是不可剝奪且不可被替代的權利。故而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權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於眾,有權在作品上署名,有權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並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二、作品署名權的內容有哪些

署名權的內容有:

1、署名權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

2、署名權署名方式決定權,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

3、署名權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

三、委託作品的署名權能否轉讓

對於委託作品來說,委託作品的歸屬權糾紛一直是備受大家關注的一個重點。很多人都知道委託作品的歸屬權可以通過雙方約定來確定,但是這個著作權歸屬的約定是否包含署名權?以下小編帶您一起具體瞭解委託作品的署名權轉讓的相關問題。約定的合同歸屬權中約定的是作品的著作權,而著作權一般包括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在我國,人身權不適合自認,在這裡,也不適合轉讓。受託人的署名權雖然不可以轉讓,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受託人是可以放棄署名權的,放棄署名權後,受託人就不再享有該作品的署名權了。

作者的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答案是否定的。在著作權裡中,分為了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前者不允許轉讓,只有後者才能轉讓給他人。剛好署名權就屬於著作人身權,因此就不允許轉讓。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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