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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要求進行口頭審理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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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人要求進行口頭審理是合法的嗎?

專利權人要求進行口頭審理是合法的嗎?

專利權人要求進行口頭審理是合法的,在無效宣告程式中,有關當事人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口頭審理的請求,並且說明理由。請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當事人可以依據下述理由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1)當事人一方要求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

(2)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

(3)需要實物演示;

(4)需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式中,有關當事人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口頭審理的請求,並且說明理由。請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當事人可以依據下述理由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1)當事人一方要求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

(2)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

(3)需要實物演示;

(4)需要請出具過證言的證人作證。

當事人依據上述理由以書面方式提出口頭審理請求的, 一般情況下,合議組應當同意進行口頭審理。

合議組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自行決定進行口頭審理。針對同一案件已經進行過口頭審理的,必要時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合議組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口頭審理。

經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批准,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進行巡迴口頭審理,就地審理辦案。專利複審委員會承擔所需費用。

二、口頭審理的通知規定是什麼?

確 定需要進行口頭審理的,合議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通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等事項。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一經確定一般不再改動,遇特殊情況需要改動的,須經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批准。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口頭審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無效宣告請求人期滿未遞交回執,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口 頭審理通知書回執中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口頭審理的,應當指明參加口頭審理人員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庭作證的,應當在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中宣告,並且寫明該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職業)和要證明的事實。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中未提出上述宣告的,不能在口頭審理中出庭 作證。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專利權等相關的事項在進行審理的時候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是確定採取口頭申請,這樣的一種方式的話,是需要有合議組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的通知書,並且通過書面的材料通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