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可披露的情形

商業祕密 閱讀(2.7W)
商業祕密可披露的情形

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可申請緊急保全。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是商業密碼,每個公司都有自身的商業密碼,這些商業密碼是不對外公開,其他公司不能侵犯商業密碼。所以,每個公司應做好保護商業祕密,選擇科學的經營管理方式。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所謂盜竊商業祕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祕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行為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祕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祕密等。

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祕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祕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裡獲悉了商業祕密而將祕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合法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祕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裡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祕密,並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祕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祕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來對待。